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0  浏览次数:587

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江苏师范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江苏师范大学募集办学资金,以及奖励、资助江苏师范大学的师生员工进行教学、科学研究,支持江苏师范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公益活动;

(五)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

(六)基金会理事会认为有利于江苏师范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师范大学预决算工作小组。

(二)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江苏师范大学预决算工作小组。

(三)由江苏师范大学预决算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四)江苏师范大学预决算工作小组将确立的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交由基金会办公室,最终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总结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

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方责任人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办公室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七章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